第1.0.1条并联电容器装置(包括断路器、并联电容器、串联电抗器及其配套设备等三相组合体,以下简称装置)的选择必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,并应合理选择其电压和容量,确保电压质
为了确保电容器的安全方位、经济运行,并尽量简化电容器额定电压的系列,按电抗率的大小把电容器额定电压划分为4档: 第2.0.3条 当电容器组中各相由2台及以上电容器串联而成时,则每台电容器的额定电压等于电容器组额定相电压除以串联
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系统中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(所)内安装在6kV~66kV侧的高压并联电容器装 置和10kV(含6kV)配电线路上的柱上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。
1条 并联电容器装置(包括断路器、 并联电容器、 串联电抗器及其配套设备等三相组合体, 以下简称装置) 的选择必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, 并应合理选择其电压和容
限制电容器组的并联容量是抑制电容器故障爆破的重要措施。本条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标称电压1k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 第3部分:并联电容器和并联电容器组的保护》GB/Z 11024.3-2001中第5.3.1条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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